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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刑事辩护律师亲办案例:诈骗罪不批捕释放办案札记(广东中山)

成功案例|刑事辩护律师亲办案例:诈骗罪不批捕释放办案札记(广东中山)

办案结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依法释放,后取保候审
案发地区:广东省中山市 | 办案单位: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 羁押场所:中山市看守所
办理时间:2025 年 4 月 | 辩护律师:团队律师 | 当事人:王某某(化名)

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4 月,中山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当事人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家属在被刑事拘留第八日联系到团队,核心诉求是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诈骗罪相较于帮信罪,法定刑更重、社会危害评价更高、羁押必要性论证更难。但并非所有涉嫌诈骗的案件都符合逮捕条件,关键在于证据链是否扎实、涉案金额与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否成立、逮捕是否为诉讼进行的必要手段。

二、阅卷与会见的双线推进

接受家属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赶往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会见阶段重点解决四个问题:

  • 当事人与被害人是否实际接触,有无通话、聊天、转账记录;

  • 当事人是否知晓其参与的所谓"业务"实质与诈骗有关;

  • 涉案合同、票据、资金流水对应的具体数额与归属;

  • 上下级关系——当事人处于链条哪一环,分得多少收益,如何入职、如何被指挥。

会见后,团队向中山市公安局了解案件管辖、办案民警与主要证据情况,并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委托材料、初步辩护意见与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三、不批捕意见书的核心论证

诈骗罪不批捕意见书必须正面回应三个核心问题: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社会危险性。

客观行为层面

需要梳理当事人究竟实施了何种行为。是被动接听电话、还是主动扮演客服、销售或操盘手角色;是被安排在固定地点集中作业,还是与团伙核心成员有日常接触。本案中,王某某被指控参与的诈骗行为较为边缘,其本人未与被害人发生直接对话、未接触诈骗话术核心版本

主观故意层面

是诈骗罪辩护中分量最重的争议焦点。"明知"必须由客观行为推定,而不能仅凭口供。辩护团队通过还原王某某的应聘渠道、入职过程、工作内容、报酬方式,证明其"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的业务与诈骗有关",主观不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明知。

社会危险性层面

结合当事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就业状况综合评估。王某某系中山市本地户籍、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家中有未成年子女,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串供、毁证、再犯的现实危险

四、检察院不批捕的关键决定因素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综合参考了以下五项因素:

  • 当事人在诈骗链条中的地位——处于边缘环节,受上级指挥,无独立决策权;

  • 主观"明知"的证据缺口——招聘话术与日常安排均使用合法业务外观,缺乏直接故意证据;

  • 涉案金额的归属——当事人个人获利远低于所谓"业绩提成",资金主要流向团伙核心成员;

  • 到案后的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上下游线索,具备立功表现空间;

  • 非羁押可行性——家属、所在社区均能配合监管,保证金与保证人齐备。

最终中山市公安局为王某某办理了释放手续,案件后续以取保候审方式继续推进。

五、诈骗罪不批捕案件的辩护节奏

结合王某某案,诈骗罪争取不批捕的辩护节奏可以拆为四步:

  • 会见核实细节,确保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致;

  • 阅卷比对证据,锁定客观事实认定中的薄弱环节与矛盾点;

  • 类案检索加持,针对涉案金额、犯罪形态、嫌疑人在链条中所处位置,提供类案裁判参考;

  • 取保候审方案,同步提供保证人、保证金、监管条件,确保非羁押可行性具备可验证性。

六、家属在场易踩的三个坑

诈骗罪案件中,家属最容易踩三个坑:

  • 主动退赔未与律师沟通——退赔数额不当,可能被认定为"坦白情节不足"或被推定为主犯;

  • 私下接触被害人——容易引发串供嫌疑,直接影响取保候审审查结论;

  • 盲目承诺"活动关系"——不仅浪费金钱,还可能让律师依法辩护的工作前置归零。

刑事案件 30 天-37 天的不批捕窗口期,是律师辩护工作价值密度最高的阶段。家属应当在侦查阶段就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留出充分时间进行会见、阅卷、撰写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七、不批捕之后的下一步

不批捕释放意味着强制措施等级发生变化。本案中王某某后续变更为取保候审,保证期限届满或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辩护团队同步向中山市公安局提交后续辩护意见,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的变化常常发生在几十小时内。王某某案件从家属首次委托,到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仅用二十余日。这二十余日里,会见、阅卷、辩护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家属取保候审方案同步落地,每一步都为下一步创造条件。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逮捕与否,仍需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审查。

关于诈骗罪的常见问题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档次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在此幅度内调整具体标准。对应量刑: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诈骗案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什么情况下会不批捕?

逮捕须同时满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不批捕常见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主观明知或涉案金额;当事人处于诈骗链条边缘、获利少;有固定住所、工作和家庭,无串供、毁证、再犯风险;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到位。办案机关综合评估是否有逮捕必要,而非一律构罪即捕。

家属想替当事人退赔,应该注意什么?

先与律师沟通再操作。一是退赔对象和数额要对得上,按办案机关指定渠道退给正确被害人;二是退赔时机有讲究,侦查阶段退赔并争取谅解,对批捕审查和后续量刑都更有利;三是别私下接触被害人谈私了,容易被误认为串供或干扰诉讼。退赔凭证要留存,作为从宽情节提交。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有什么区别?

核心区别在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是交易中夸大事实、隐瞒瑕疵,目的是促成交易、获取对价,承担民事责任;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根本没有履行意愿。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收款后用途、有无履约行为、是否失联等客观表现综合判断,这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取保候审后,案件还会怎么发展?

取保候审不等于结案,案件继续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常见走向有三种: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撤案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移送起诉后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取保期间违反规定或发现新罪,可能被重新逮捕。取保期间要随传随到、不擅自离开居住地,配合律师把辩护工作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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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团队案件客观记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刑事案件结果受证据、情节、法律规定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文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的承诺,具体请以律师当面分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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