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得的房产被债权人起诉撤销,能保住吗?[附胜诉案例](广东深圳)
民商事成功案例: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房产过户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得以保留(广东深圳)
一、案件背景
被告王某与刘某于 2008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刘某长期在外经营企业,因个人商业经营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 2025 年 7 月协议离婚。
离婚前,双方曾于 2023 年 11 月通过夫妻权属变更方式,将位于深圳龙华区的一套房产登记至王某名下。离婚协议对两套共有房产作出差异化分配,龙华区这套归王某单独所有,龙岗区另一套由双方按份共有,刘某占 75%,王某占 25%,刘某每月支付三个子女抚养费共 15000 元。
刘某曾因项目合作向原告郭某借款,相关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刘某尚欠本金 681 万余元。原告认为刘某在债务存续期间将房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属于恶意逃债,遂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起诉,请求撤销过户行为并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刘某名下,该房产登记价为 427 万余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肖川律师与张继生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代理其应诉。
二、争议焦点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通常按两个层次审查,本案的争点也落在这两处。
第一,撤销权是否还在除斥期间内。原告主张其于 2025 年 5 月才知道房产变更,起诉时未超过一年;被告主张原告早在 2024 年另案财产保全时即已查知房产变更,一年除斥期间已经届满。
第二,过户行为是否构成无偿转让并损害债权。这是实体层面的核心。债权人要撤销,不仅要证明存在无偿处分,还要证明该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
三、律师代理思路
(一)除斥期间作为先手,但准备打不赢的预案。代理中首先提出,原告在另案申请财产保全时必然提交过财产线索,而保全查封的正是案涉房产,说明其当时已知晓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一年除斥期间应从那时起算。这一主张在事实层面站得住,但法院最终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作为起算点,未采纳。即便如此,先提出这一抗辩仍有价值,它迫使原告就知晓时间作出说明,为后续实体抗辩争取了空间。
(二)把主战场放在「债权能否实现」这一要件上。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足以清偿,撤销就失去了必要性。代理中系统梳理了三条线索。其一,原告已查封刘某名下另一套位于龙岗的房产;其二,原告手中实际控制着债务人企业的质押货物,且质押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可以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其三,生效判决确认的欠款金额是在双方持续还款、变卖质押物之后核算的结果,说明转让房产时债务人仍有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三条线索合起来,指向同一个结论,即责任财产并未因房产过户而减少到影响债权实现的程度。
(三)把过户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部处分。案涉房产购于婚后,本属夫妻共同财产。2023 年的权属变更通过夫妻权属变更方式完成,并未发生对价支付,但性质上属于夫妻之间对共有财产的约定与调整,与向第三人无偿转让有本质区别。代理中强调,判断是否恶意逃债,不能只看有没有付款,还要看处分的基础关系。
(四)用离婚协议的分配结构证明合理性。如果离婚协议把全部财产都给了配偶一方,很难说服法院。本案的分配是差异化的,一套归王某,另一套按份共有且刘某占多数份额,同时刘某承担每月 15000 元抚养费。这种「一方多得房产、另一方保留份额并承担抚养义务」的结构,兼顾了三个子女的教育与成长需要,不存在明显显失公平。代理中把这一点作为核心论据反复强化。
(五)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试图把刘某的个人经营债务与王某挂钩。代理中指出,另案两级法院已认定该债务系刘某对公司债务的加入,属于个人商业行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一步切断了原告「配偶配合转移财产」的推论基础。
四、法院认定要点
关于除斥期间。法院认为,房产变更登记发生于 2023 年 11 月,当时双方婚姻关系尚存续,属于夫妻间对共同财产的内部处分。离婚协议最终签订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该协议才是债务人对财产进行实质性处分的最终依据。原告在协议签订后方能确定是否存在借离婚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故自 2025 年 7 月 15 日至 8 月 1 日起诉,未超过一年。被告的除斥期间抗辩未获采纳。
关于是否应当撤销。法院从三个层面否定原告主张。
其一,虽然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对刘某及关联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但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资不抵债。原告已查封刘某名下另一套房产,且实际控制着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有效的质押货物,可以优先受偿。刘某一方仍具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二,生效判决查明,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持续还款并通过变卖质押物继续履行,最终确认的欠款本金是在此基础上核算的,说明转让房产时仍具有偿债意愿及能力。
其三,房产转移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离婚协议的分配方案兼顾子女教育需求与双方权益平衡,未明显显失公平。
综上,法院认定难以认定刘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故意,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损害其债权,撤销请求缺乏依据。
五、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492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负担。
这意味着王某名下的房产得以保留,无需恢复登记至刘某名下。需要说明的是,本案驳回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原告继续通过执行程序对刘某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
六、给受让方配偶的启示
(一)被诉时先看除斥期间,但不要指望它一定成立。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实务中法院对「知道」时点的认定往往偏向债权人,尤其涉及离婚协议时,可能以协议签订日作为起算点。这一抗辩要提,但不能当作主要防线。
(二)真正的防线是证明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撤销权保护的是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只要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质押物、应收账款足以覆盖债务,撤销就缺乏必要性。应诉时应当协助梳理对方可执行的全部财产线索,包括已被查封的、已设质押的、已判决确认的债权。
(三)离婚协议的财产分配要经得起审视。如果一方净身出户、另一方拿走全部财产,很容易被认定为恶意。合理的做法是保留份额、承担抚养义务、保留书面的分配理由。本案的差异化分配结构是胜诉的关键。
(四)保留债务人持续履行的证据。过户之后债务人仍在还款,是反驳「逃债」的有力事实。还款流水、变卖质押物的记录、沟通记录都应当保存。
(五)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债权人常把配偶一并牵连。如果能证明债务系对方个人经营行为所负、另案已认定非共同债务,就能切断「配偶配合转移」的推论链条。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与离婚财产的常见问题
离婚时把房子给对方,债权人能撤销吗?
要看是否影响债权实现。撤销权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若债务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或者房产过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配,通常不构成可撤销的无偿转让。本案即因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合理而被驳回。
撤销权的一年期限从哪天开始算?
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实务中争议很大,法院可能以离婚协议签订日为准,也可能以债权人查询到产权变更之日为准。本案法院采信了离婚协议签订日这一时点。另有五年最长期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债务人名下有房、有股权,还会被认定影响债权实现吗?
一般不会。撤销权的成立要求处分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尚有房产、股权、应收账款或质押物可供执行,法院通常认为撤销缺乏必要性。应诉时应当主动向法院说明这些财产线索。
离婚协议怎么分配财产才不容易被撤销?
避免一方取得全部财产。较为稳妥的结构是差异化分配,一方取得主要房产,另一方保留份额或取得其他财产,同时承担子女抚养义务,并在协议中写明分配理由。明显失衡的分配容易被推定为恶意。
债权人把配偶一起起诉,配偶要承担责任吗?
取决于债务性质。若债务系另一方个人经营行为所负,且已由生效判决认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撤销权之诉中配偶虽是被告,但承担的是返还财产的可能后果,而非债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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