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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同诈骗报案不立案怎么办?[附刑事控告成功案例](深圳)

被合同诈骗报案不立案怎么办?[附刑事控告成功案例](深圳)
控告结果: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对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案件编号 A440***,部级统一案号 AJBJ***)
立案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办案地区:广东省深圳市
控告结果:立案侦查(涉嫌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深圳某公司(被害单位,化名)
承办律师: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被害单位系深圳一家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与交易相对方签订合同,并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此后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或履行,且经多次催告后失去联系,相关款项亦未退回。公司初步核算,涉案金额已远超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为什么合同诈骗报案容易「卡」在立案环节

公司自行前往报案时,常常遇到一个现实困境: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倾向于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应当走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长期未予立案。出现这种情况,通常有三个原因:

  • 控告材料偏「民事化」。报案人提交的多是合同、欠条、催款记录,证明的是「对方欠钱」,而未指向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 未能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两者外观高度相似,界分的关键在于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款项的实际去向、事后有无逃匿或挥霍。

  • 控告请求与罪名指向不匹配。仅笼统陈述「被骗了」,未对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具体情形,办案人员难以形成立案判断。

三、律师介入与控告工作要点

接受委托后,律师围绕「把民事纠纷的外观,还原成刑事诈骗的事实链条」这一目标,开展了以下工作:

  • 重构资金链条:比对合同约定用途与实际资金流向,逐笔核对我方付款后的资金去向,重点排查款项是否被用于约定事项之外的用途。

  • 固定履约能力证据:调查对方签约时的经营状况、涉诉情况、同类交易履约记录,用以说明其签约时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

  • 梳理事后行为:固定对方在收款后失联、变更经营场所、转移资产等客观证据,指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收受货款后逃匿」的情形。

  • 撰写刑事控告书:按「犯罪事实 + 法律依据 + 证据清单」三段式撰写,每一节犯罪事实后直接对应法条项次,避免大段情绪化陈述。

  • 制作证据目录:将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工商登记、涉诉查询等按待证事实分组编号,便于办案人员快速核对。

与办案单位沟通时,书面提交 + 当面说明并重,重点讲清「为什么这不是一起单纯的欠款纠纷」,而非反复强调损失金额。

四、办案结果

深圳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对「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向控告人出具《立案告知书》,载明案件编号 A440***、部级统一案号 AJBJ***。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需要说明的是,立案侦查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非案件的终点,也不等同于最终定罪。案件后续仍需经过侦查取证、移送审查起诉等程序,涉案财物的追回亦有赖于侦查进展与赃款赃物查控情况。

五、刑事控告的关键要点

  • 区分罪名是第一步。同样是「收了钱不办事」,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单纯的民事违约,罪名不同,立案标准与追诉路径完全不同。

  • 「非法占有目的」是控告的核心。应以客观事实推定主观目的,重点从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款项实际用途、事后有无逃匿挥霍履约意愿三个维度组织证据。

  • 证据要服务于构成要件。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而应与罪名的每一项构成要件一一对应,形成闭环。

  • 立案是起点而非终点。控告成功后应持续跟进侦查进展,及时补充证据线索,推动涉案财物查控,为后续追赃挽损奠定基础。

六、给企业及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发现对方异常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合同原件、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往来函件均应留存,尤其注意保存对方「承诺履行」与「事后失联」两个节点的记录。

  • 报案前先做基础工商与涉诉查询,了解对方主体资格、经营状态及是否存在同类纠纷,这些材料对立案判断影响很大。

  • 控告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并留存受理凭证。公安机关不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

  • 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 刑事控告与民事救济并非互相排斥,可在专业评估后统筹安排,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造成损失扩大。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合同诈骗刑事控告常见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由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深圳地区实践中一般以数额较大为起点。具体是否达到标准,还需结合证据与罪名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被合同诈骗报案后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应当迅速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将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此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可依第一百一十三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到底怎么区分?

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从三个维度判断:签约时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取得财物后的实际用途(用于约定事项还是挥霍、转移);事后有无履行意愿(积极协商还是逃匿失联)。有履约能力、款项用于经营、因客观原因未能履约的,一般属民事纠纷;虚构主体或项目、收款后逃匿挥霍的,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刑事控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通常包括:控告书(写明犯罪事实、法律依据、控告请求);主体资格材料(控告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同类证据(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履行与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发票、收据);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函件);对方异常行为证据(失联、注销、变更经营场所等);以及工商登记、涉诉查询等背景材料。建议按待证事实分组编号,附证据目录。

立案之后钱能追回来吗?

立案侦查是追赃挽损的前提,但能否追回取决于赃款赃物的查控情况,包括涉案资金是否已被转移、挥霍,以及有无可供查封扣押的财产。因此,控告阶段同步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配合侦查机关开展查控,对后续追赃具有重要意义。需客观认识到,追赃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事先作出承诺。

被合同诈骗,报案却立不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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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团队律师亲办案件客观记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刑事案件结果受证据、情节、法律规定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文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的承诺,具体请以律师当面分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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