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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能否暂予监外执行?[附暂予监外执行成功案例](深圳)

判刑后能否暂予监外执行?[附暂予监外执行成功案例](深圳)
办案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26)粤03刑****号),当事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办案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地区: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计入刑期)
当事人:当事人(化名)
承办律师:毕佳莹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所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本应依法交付执行。因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经依法审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26)粤03刑****号),当事人在监所以外执行刑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决策发生在交付执行之前——决定主体是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而不是监狱或者看守所。这一点直接决定了申请的路径与提交材料的方式。

二、暂予监外执行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项安排: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允许其在监所以外执行刑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需要厘清的是,它解决的是「刑罚如何执行」,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判多少年」。判决本身并未被改变,改变的只是执行方式;同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依法计入刑期。

三、可以适用的法定情形

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条同时设置了两项重要限制:一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二是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实务中,第二项要求经常成为申请能否成立的关键。

四、由谁决定、在什么阶段决定

同一条文还明确了决定主体,这一区分在实践中极为重要:

  •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 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本案属于前者,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审查决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后,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五、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工作路径

  • 先判断路径。确认案件处于交付执行前还是交付执行后:前者向法院申请,后者走监狱或看守所提请程序。方向选错,会浪费大量时间。

  • 组织医学材料。围绕「严重疾病」这一法定情形,整理既往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报告、长期用药凭证等,形成连续、完整、可核查的病情线索。

  • 推动指定医院诊断。保外就医的核心证据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病情鉴定意见,需要有意识地推动并跟进这一环节。

  • 衔接社会危险性评估。法院需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也往往直接影响结果。可协助准备固定住所、家属监管条件、日常表现等材料。

  • 跟进交付执行衔接。决定作出后,注意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的时限与手续,避免因程序衔接疏漏产生新的问题。

六、办案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26)粤03刑****号)。当事人在监所以外执行刑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

七、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义务与收监风险

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此外还有两项需要注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换句话说,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判决不再执行」,而是执行方式的变化。期间的合规表现,与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直接相关。

八、给当事人家属的实操建议

  • 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判决是否已经交付执行,决定了申请交给谁、用什么材料,这是第一步要确认的事。

  • 病历材料要连续完整。零散的检查单证明力有限,能够体现病情发展过程的住院记录、诊疗记录、长期用药凭证更有价值。

  • 保外就医必须走指定医院诊断程序。自行取得的诊断结论通常无法替代法定证明文件,不要在这上面走弯路。

  • 同步准备社会危险性相关材料,包括固定住所、家属监管条件、社区表现等,用于配合调查评估。

  • 决定作出后,按期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保持联系方式畅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可能导致收监执行。

  • 不要轻信「花钱办保外」之类的说法。暂予监外执行有明确的法定条件与审查程序,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还可能引发新的法律责任。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常见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两者阶段与性质都不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判决之前,解决「诉讼期间要不要羁押」;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方式,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解决「刑罚在哪里执行」。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核心是病情证明材料,包括既往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报告、长期用药凭证等;如涉及保外就医,还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此外,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固定住所与家属监管条件等材料也会影响审查结果。具体清单建议结合个案向办案法院或者执行机关确认。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算在刑期内吗?

算。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有两种例外:一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二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哪些情况下会被收监?

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有严重疾病就一定能暂予监外执行吗?

不一定。除病情需达到相应标准外,还与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直接相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实践中,法院还会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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