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律所提供法律建议‌

我们交付‌完整解决方案

网上发布涉黄信息,同时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能不批捕吗?[附不批捕案例](广东深圳)

网上发布涉黄信息,同时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能不批捕吗?[附不批捕案例](广东深圳)
办案结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决定释放,当事人于 2026 年获释
办案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办案地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当事人:当事人(男,2002 年出生,河南籍)
承办律师:李坤城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 2002 年出生的河南籍男性,因涉嫌网络类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办理,2026 年以不批准逮捕结案释放。

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载明的案由有两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两个案由并列,意味着公安机关是以两个罪名同时立案侦查,而不是只挂一个罪名。

文书在释放原因一栏填写的内容是不批准逮捕,法律依据一栏填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决定机关是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这一栏文字说明,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经历了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程序,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据此作出释放决定,看守所开具释放证明书放人。

家属在当事人被拘留后委托李坤城律师介入。当时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很直接,人被关在里面,到底能不能先出来,以及两个罪名挂在一起是不是意味着事情很严重。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不是一个罪名的量刑轻重之争,而是两个罪名的界限与门槛之争。先把两个案由为什么会并列说清楚,后面的辩护空间才看得见。

第一个层面,两个罪名并列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 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把网络发布信息的行为和介绍卖淫的行为串在了一起,实务中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按两个案由同时立案,是这条规定的常规做法,并不等于两个罪最终都会成立。

第二个层面,两个罪名各自都有独立的入罪门槛,门槛不过就不构成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求情节严重,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条把情节严重做成了量化标准,比如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达不到这些数量或者数额,就不满足该罪的入罪条件。

第三个层面,介绍卖淫罪的门槛落在居间撮合上。同一个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或者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未成年人、孕妇等特定人员,才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定罪处罚。介绍的核心含义是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成交易实际发生。仅仅发出信息而没有促成任何一次交易,与介绍卖淫在行为构造上并不相同。

三个层面叠在一起,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争点就清楚了。一是发布信息的数量、发送对象的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有没有查清,这决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节严重能否成立。二是除发布信息之外,有没有居间撮合并促成交易的事实与证据,这决定介绍卖淫罪能否成立。三是即便其中一罪成立,当事人是否具有逮捕所要求的社会危险性。

三、律师辩护思路

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在审查逮捕之前,这个时间窗口很关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而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七天是案件从拘留转向逮捕或者释放的分水岭,错过了就只能在批捕之后另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一项工作是会见与事实核对。网络类案件的事实基础大量沉淀在手机、账号与聊天记录里,当事人口述与卷宗记载往往有出入。律师会见时逐项核实了当事人实际使用过哪些平台、账号由谁注册、发布的信息是自己的还是转发他人的、有没有代人收款、有没有安排过具体的见面,以及是否存在他人借用其账号的情形。这些细节决定了行为落在发布信息这一段,还是延伸到了居间撮合那一段。

第二项工作是罪名界限的分析。辩护人向检察机关说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性质上是对信息网络空间中预备行为的提前处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评价的是发布信息这一行为本身。介绍卖淫罪评价的则是牵线撮合、促成交易,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两罪在法释〔2017〕13 号第八条第二款中被串联,但串联的前提是同时构成,在只有发布信息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按介绍卖淫罪评价。本案在案证据所能反映的行为集中在信息发布环节,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撮合并促成交易的事实。

第三项工作是入罪门槛的核算。辩护人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与在案材料逐项比对,指出信息条数、发送对象账号数、违法所得数额这三项关键数量,都依赖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而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同一性校验需要时间,在审查逮捕的七日内并未完成,数量尚处于待核实状态。在数量未查清的前提下,不能按最重的情节评价,也不宜以此作为羁押的理由。

第四项工作是社会危险性的说明。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辩护人提交了关于当事人到案经过、认罪态度与家庭监管条件的说明材料,说明其系初次涉刑,涉案行为限于网络空间,不存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继续实施同类行为的具体迹象,家属亦愿意配合提供保证人进行监管。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辩护人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当面陈述了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把两个罪名各自的入罪门槛、电子数据尚未固定的现状、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评估,分成三块讲清楚,避免把两个罪名混在一起做笼统的从轻请求。

四、检察机关的审查路径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三个条件逐项判断。一是证据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刑罚条件,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是否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能批准逮捕。

放在本案里,两个案由要分别过这三道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卡在情节严重这一环节,而情节严重的核心是发布信息的数量、发送对象的数量与违法所得数额,这些恰恰是电子数据尚未固定时最难一步到位证明的部分。介绍卖淫罪则卡在居间撮合的事实上,发布信息与牵线撮合之间的界限,需要具体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与证人陈述共同支撑,证据链不完整时,这一罪名的证据条件同样不稳。

检察机关经审查,对当事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释放证明书记载的原因只有五个字,不批准逮捕,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作为释放依据。

这里有一处需要如实说明的地方。不批准逮捕在实务中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证据不足型,也就是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案件退回继续侦查,证据补足后仍可能移送审查起诉;另一种是无逮捕必要型,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没有羁押的必要,这种情形下后续起诉的可能性相对更高。本案的释放证明书只记载了不批准逮捕,没有载明属于哪一种情形,从这份文书本身无法分辨。家属在拿到文书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或承办律师核实具体的理由,因为这直接决定后续案件的走向与应对方式。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后,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作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释放,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开具释放证明书,当事人于 2026 年离开看守所。

这份释放证明书只写了予以释放,没有记载是否同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按照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释放是法定的必须动作,取保候审是另一项独立决定,两者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只有释放。本案从文书本身只能确认已经释放,是否另行办理取保候审,要看有没有单独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需要明确的是,不批准逮捕不意味着案件终结。当事人离开看守所后,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认为证据充分的仍会移送审查起诉。释放解决的是羁押问题,不等于无罪,这一点家属要有清醒认识。

六、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提醒

第一,不要动手机和账号。网络类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电子数据,删除聊天记录、退出群组、注销账号、卸载软件,在侦查机关看来都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反而把一个本来可以被质疑的指控变成对自己不利的情节。设备保持原状,密码如实提供,是最稳妥的做法。

第二,分清不批捕与取保候审是两件事。拿到释放证明书后,要确认有没有单独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有取保候审的,要遵守报到、报告、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义务;只有释放没有取保的,也要随时配合侦查机关的传唤,擅自失联会直接影响后续处理。

第三,审查逮捕的七天是黄金窗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项权利不会自动启动,需要律师在期限内主动提出并提交书面意见。等到批捕决定作出,路径就变成另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难度和成本都不一样。

第四,两个罪名并列不等于两个罪都成立。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按多个案由立案,是查证需要,最终以什么罪名起诉,要看证据能支撑到哪一步。家属不必因为案由多就认定结果最坏,也不宜据此自行判断。

第五,不要在释放后打探案情或者联系同案人员。案件仍在侦查,任何形式的串供、打招呼、托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干扰诉讼,把已经取得的释放成果推翻。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或者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等情形,才依照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包括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涉网络信息类犯罪的罪名界限与不批准逮捕常见问题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为什么会被同时立案?

两个罪名同时出现,规范依据是法释〔2017〕13 号第八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网络发布信息和介绍卖淫在事实上有重合的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按两个案由同时立案,是查证行为的常见做法。同时立案不等于两个罪名最终都会成立,起诉时仍要按证据能够支撑的范围确定罪名。

网上发布涉黄信息,一般会判多久?

看最终落到哪个罪名。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介绍卖淫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两个罪名的量刑档次差距明显,所以定性之争在网络类案件里往往要先于量刑展开。同类案件中有判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的,具体取决于信息数量、获利情况与是否促成交易,不宜凭一个罪名直接推断结果。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释〔2017〕13 号第八条第一款列了五种情形,包括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一年内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再实施,以及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其中介绍类的核心数量门槛是二人以上。人数没有查清,或者不足二人且获利未达一万元,就不满足该罪的入罪条件。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不是就没事了?

不是。不批准逮捕解决的是羁押问题,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案件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证据补充到位后仍然可以移送审查起诉。不批准逮捕在实务中分两种情形,证据不足型和无逮捕必要型。前者是证据还不够,后者是事实已经查清但没有羁押必要,后者的后续起诉可能性反而更高。本案释放证明书只写了不批准逮捕,没有载明属于哪一种,需要另行核实。

不批捕之后,人是直接放了还是要办取保候审?

释放是法定必须的动作。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是另一项独立决定,该款同时规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既可能只释放,也可能释放的同时办理取保候审,判断依据是有没有单独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家人被以两个罪名刑事拘留?

审查逮捕阶段辩护 · 罪名界限分析 · 电子数据审查 · 不批捕法律意见 · 全国办案

13715199051

微信同号 · 全国范围办案

免责声明:本文为李坤城律师亲办案件客观记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刑事案件结果受证据、情节、法律规定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文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的承诺,具体请以律师当面分析为准。

遇到法律问题,先说清楚情况,再决定请不请律师。

刑事案件看证据与时机,婚姻家事看财产与孩子,商事纠纷看合同与履约——情况不同,处理路径差别很大。

把案件类型、金额、目前的进展告诉我们,先做一次免费评估。

咨询热线:13715199051 咨询微信:13715199051

资深律师免费一对一咨询,满意后再委托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咨询
咨询电话
13715199051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在线留言
留下需求,律师主动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