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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羁押,能判到不再收监吗?[附实报实销案例](广东东莞)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羁押,能判到不再收监吗?[附实报实销案例](广东东莞)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羁押,能判到不再收监吗?[附实报实销案例](广东东莞)

办案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羁押二百六十二日折抵,刑期已执行完毕
办案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办案地区:广东省东莞市
强制措施:逮捕(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二百六十二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当事人:被告人(化名)
承办律师:毕佳莹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本案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指控两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6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毕佳莹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涉案商标涵盖多个知名润滑油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分别享有「美孚」「Mobil」「嘉实多」「Castrol」「壳牌」「SHELL」「长城」等在第四类、第二十四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润滑油、润滑脂等。

本案当事人经营一家从事油品加工的企业。经查,2025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该企业共计灌装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 6298 升,按每升 10 元计算,价值 62980 元;其中由另一名被告人负责运输发货的为 6208 升。2025 年 4 月 8 日,公安机关在涉案企业及门口抓获相关人员,并在货车、生产场所、物流点查获涉案油品。

二、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角色」

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往往涉及生产、灌装、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不同环节参与者的行为性质与责任评价并不相同。因此,辩护的第一件事不是急于论证「罪轻」,而是把当事人在整个链条中的角色厘清:是组织者、销售者,还是仅提供加工服务的参与者。

本案的辩护重心即在于此——当事人经营的企业所承担的,是灌装加工服务,涉案产品的空桶、标签、标识由委托方自行提供并带走。

三、辩护思路与工作要点

  • 争取从犯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应当减轻」是实质性降低刑期的主要途径。

  • 固定「客户自备标识」的事实。围绕加工方是否自行提供空桶与标签、是否知晓标识来源、是否参与对外销售等事实,梳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与现场记录,把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划清。

  • 落实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尽早退缴违法所得。本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并在审理阶段与同案人共同退回其余款项,法院据此认定其主动性并予以从轻处罚。

  • 争取量刑与羁押期间的准确衔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辩护中应逐日核对羁押起止时间,确保折抵数准确,避免因计算误差导致实际多执行。

四、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回部分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书明确载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基本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百六十二日折抵刑期,刑期已执行完毕。

同案另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五、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 「加工方」与「销售方」的角色要分清。生产、灌装、运输、销售各环节的行为性质与责任不同,仅提供加工服务的参与者,其地位评价与组织者、销售者存在实质差别。

  • 标识来源是关键事实。如果涉案商标标识由委托方自行提供、加工方并不掌握来源与用途,应当围绕这一点组织证据,用于影响主观明知与责任范围的认定。

  • 从犯是减轻处罚的抓手。依《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量刑档次偏高的案件中,减轻处罚是实质性降低刑期的主要途径。

  • 羁押天数要精确核对。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起止日期以法律文书为准。本案羁押期间的逐日核算,直接决定了判决作出后是否需要继续收监。

  • 退赃与罚金要同步处理。二者都是悔罪表现的具体载体,也常被写进量刑理由。

六、给当事人家属的实操建议

  • 涉案物品被查扣后,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加工、仓储类案件中,现场查扣的油品数量、标识数量、运输记录往往直接决定涉案金额的认定。

  • 如实说明业务模式。当事人究竟只是提供灌装服务,还是参与标识制作、对外销售,这两种情形的法律评价差别很大,家属应当协助还原真实的业务往来。

  •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本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主动退回违法所得,这一动作被法院在量刑理由中予以体现。

  • 关注羁押时间。判决作出后,若羁押期间已折抵完毕,当事人即可依法释放;家属应当保管好拘留证、逮捕证、判决书等文书,便于核对。

  • 罚金要在期限内缴纳。依判决要求,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缴纳,逾期可能面临强制执行。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常见问题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报实销」是什么意思?

通常指法院判处的刑期与被告人判决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基本相当,判决生效后羁押期间折抵完毕,当事人无需再送监所执行剩余刑期。依《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八天,此前羁押二百六十二日已折抵完毕。

只提供加工灌装服务,也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

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是否明知他人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仍提供帮助,以及情节是否严重。实践中,如加工方明确知晓对方要求灌装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提供加工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是否属于从犯),则会影响最终量刑。具体认定需结合在案证据判断。

从犯能减轻多少处罚?

依《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法院对从犯必须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选项。减轻处罚意味着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具体幅度由法院结合犯罪情节、作用大小、认罪悔罪等综合确定。

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有帮助吗?

有帮助。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通常被视为悔罪表现的具体体现,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并在审理阶段与同案人共同退回其余款项,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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