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移送起诉,能争取不起诉吗?[附单位不起诉成功案例](广东广州)
一、案件背景
涉案单位是一家成立于 2014 年的珠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制造以及货物进出口等。
2025 年 5 月至 6 月,该公司向境外采购宝石原料、红宝石原料等货物。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报关进口其中两批次货物。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两批次货物存在偷逃应缴税额。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骆训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不起诉单位的辩护人。
二、单位走私案件的特殊性
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条文决定了单位走私案件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虽然同案处理,但责任可以分别评价,处理结果也可能不同。
对涉案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一个现实的空间:企业的刑事责任,并非必然与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绑定。企业在案发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开展合规整改——都可能成为争取从宽的事实基础。
另需说明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与偷逃应缴税额直接相关。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税额的计核结论,往往是这类案件辩护的起点。
三、辩护思路与工作要点
骆训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定情节两条线展开工作。
核对税额计核基础。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核心事实是偷逃应缴税额。辩护首先要核对完税价格、税则与税率的适用、汇率折算、货物数量等要素,确认计核基础是否准确——税额的细微差别,可能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厘清行为形态与批次。本案属于「低报价格」型走私,且仅涉及两批次货物。行为方式与批次数量,是评价情节轻重的重要维度。
争取自首认定。本案当事人在接到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实务中需要结合到案的主动性、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因素论证,这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着力点。
落实认罪认罚与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则是悔罪表现最直接的载体,也是检察机关衡量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
论证「犯罪情节轻微」。综合涉案批次、行为方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企业经营状况与配合态度等,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涉案公司不起诉(穗检刑不诉〔2026〕15**号),作出决定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30 日。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涉案单位不再被移送法院审判。扣押的手机、硬盘及违法所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五、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税额是主战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档次由偷逃应缴税额决定,税额计核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完税价格、税则税率、汇率折算、货物数量,每一个环节都值得逐项核对。
自首是关键的法定情节。「电话通知到案」在实践中并不当然被认定为自动投案,需要结合到案过程、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供述的及时性与完整性等综合论证。一旦自首成立,结合「犯罪较轻」,即可争取免除处罚。
单位与责任人可以分别处理。单位犯罪的辩护应当把企业自身的补救措施与责任人的个人情况分开梳理,避免因责任人的情节影响企业的处理结果。
退缴违法所得要尽早。这是悔罪表现中最容易被量化、也最容易被检察机关采纳的一项。
不起诉不等于没有任何后果。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企业应当依法配合并重视后续的行政处理。
六、给涉案企业及负责人的实操建议
第一时间固定报关资料。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付汇凭证等,是核对完税价格与税额的基础,应当尽早整理归集。
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本案当事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被检察机关明确认定为自首,这一情节对最终的不起诉决定起到了实质作用。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不要把它视为单纯的损失——它是悔罪表现最直接的体现,也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材料。
重视企业合规整改。进出口业务涉及税则归类、价格申报、原产地认定等多个环节,建立内部复核机制,既能降低经营风险,也是向办案机关展示整改意愿的具体行动。
不要轻信「能摆平」「有关系」的说法。走私案件的税额由海关关税部门依法计核,任何关于结果的承诺都不可信,反而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起诉常见问题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本身会被怎么处理?
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与责任人虽同案处理,但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处理结果可以分别评价。本案中,涉案单位最终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不同档次对应的法定刑差异明显,因此税额计核的准确性是辩护的核心。
「低报价格」也算走私吗?
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除低报价格外,伪报品名、伪报数量、伪报原产地等方式同样可能构成。低报价格是指进口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从而少缴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本案即属于这一形态。
电话通知到案,能认定为自首吗?
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实务中通常可以认定自首,但需要结合到案过程的主动性、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供述是否及时完整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当事人在接到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不起诉之后,公司还需要做什么?
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案件不再移送法院审判,但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此外,扣押的手机、硬盘及违法所得由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企业应当配合相关程序,同时对进出口业务中的价格申报环节进行复核整改,避免同类风险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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