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接触性诈骗被羁押,案件没侦查完会一直被关着吗?[附取保成功案例](深圳宝安区)
一、案件背景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案侦查,案件类型被列为「09.15 接触性诈骗案」。当事人因涉嫌诈骗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委托律师介入。
需要先厘清一个概念:「接触性诈骗」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类型的划分,并非独立的刑法罪名。它指的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当面接触、通过线下方式实施骗取财物的案件类型,与通过电话、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相区别。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仍然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顾宁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核对羁押时间节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2026 年 10 月 15 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深宝公(上川)取保字(20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当事人已恢复人身自由。
二、羁押期限分三层,算清楚才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四种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前三项都涉及对当事人身体状况或者「社会危险性」的评价,只有第四项是纯粹的程序性事实——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要援引第四项,前提是把「羁押期限」算清楚。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并非一个单一数字,而是分层的:
第一层:刑事拘留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二层: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三层: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办案期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之后,各阶段另有相应的期限规定。
本案的羁押期限届满状态发生在侦查阶段,而案件尚未办结。这一事实状态直接落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这条路径的特别之处:它对案情「不挑」
实务中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最常见的原因是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具有社会危险性」。但羁押期限届满这一项,不需要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作出评价——它只要求两个客观事实成立:期限已经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路径的穿透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该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而该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正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换言之,即使当事人存在通常被认为「不宜取保」的情节,只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法律依然为其保留了取保候审的空间。这一点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但它恰恰体现了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它不依赖对案件实体的判断,只需要把期限事实算准。
还有一条路径常被与本案混淆,需要在概念上分开。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则是侦查羁押的法定期限已经用尽而案件尚未办结,由办案机关自行变更强制措施。两者的启动条件、时间节点与决定主体都不同,辩护的着力点也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四、辩护工作与办案结果
顾宁律师接受委托后,工作围绕三条线展开。
核对时间节点。会见当事人,核对到案时间与强制措施的起始时间,比对法定羁押期限,确定届满日。这项工作不能凭印象,必须逐项核对。
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围绕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这一客观事实,明确指出案件已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意见的写法要「对项」——写明期限起止、届满日、所依据的条文项号,而不是笼统陈述「请求取保候审」,后者容易被一并驳回。
同步落实保证条件。协助家属了解保证方式的办理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的等待时间。
2026 年 10 月 15 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并向当事人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深宝公(上川)取保字(2026)****号)。决定书载明决定日期为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并注明「此联交被取保候审人」。决定书同时载明,当事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已恢复人身自由,案件继续侦查。
需要说明的是,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并非案件终结,也不等于无罪认定。案件仍将继续侦查,后续可能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在取保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定义务。
五、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期限要自己算,而且不能等。羁押期限的计算涉及到案时间、强制措施起始日、延长情形、重新计算等多个节点,需要逐项比对。书面申请应当提前准备,避免在期限届满前后才临时提交。
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要求。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择一适用。
保证金有起点、有专户、有退还规则。依该规定第八十三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经济状况等确定;依第八十四条,保证金应当一次性存入指定银行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以人民币交纳,并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定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时保证金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有期限上限。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期间的义务必须遵守。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应当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违反上述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案件定性会影响数额标准,进而影响量刑档位。同为诈骗类案件,普通诈骗(含接触性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并不相同。以广东省为例,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一类地区的普通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分别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而电信网络诈骗适用全国统一标准,起点分别为三千元、三万元、五十万元。案件被划入哪一类,直接影响量刑档位的落点,这也是侦查阶段就值得关注的方向。
六、给当事人家属的实操建议
收到《拘留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保存原件或清晰照片。文书上载明的日期是计算羁押期限的起点,也是后续所有期限判断的基础。
侦查阶段律师是唯一能会见到在押当事人的角色。委托越早,核对期限、了解案情、准备材料的时间越充裕。
与律师沟通时,如实说明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与到案经过,不要隐瞒,也不要做过度承诺。
取保期间应遵守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接到传讯及时到案。切勿失联。
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终结。案件仍在侦查,应保持与律师的沟通,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者罪轻处理预留空间。
不要轻信「花钱捞人」「内部关系」等说法,避免造成二次损失。
接触性诈骗取保候审常见问题
刑事拘留最长可以关多久?
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因此,从被拘留到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法定期间的上限是三十七日左右。期限届满而未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前科,或者被认定起主要作用,还能取保候审吗?
这是实务中很常见的一个疑问。不能一概而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确实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犯罪嫌疑人具有该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项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四项就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也就是说,即使存在通常被认为「不宜取保」的情节,只要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法律依然留有取保候审的空间。具体能否适用,需要结合期限事实与案件情况由律师评估。
取保候审最长能持续多久?到期会自动解除吗?
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需要留意的是,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会自动同步到当事人手中,通常需要凭解除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手续,因此期限临近时应当主动与办案机关、律师确认状态。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交多少?什么时候能退?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与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经济状况等确定;依第八十四条,保证金应当一次性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以人民币交纳。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定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时保证金应当退还,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即可。此外,依该规定第八十条,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择一适用。
接触性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一样吗?
不一样。普通诈骗(包括接触性诈骗)的数额标准由各省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以广东省为例,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一类地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分别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而电信网络诈骗适用全国统一标准,起点分别为三千元、三万元、五十万元,门槛明显更低。此外,对电信网络诈骗在量刑起点、缓刑适用等方面也有更严格的要求。因此,案件被划入哪一类,会实际影响定罪门槛与量刑档位。需要注意的是,「接触性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是公安实务中对案件类型的划分,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均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为基础。
家人涉诈骗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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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问题,先说清楚情况,再决定请不请律师。
刑事案件看证据与时机,婚姻家事看财产与孩子,商事纠纷看合同与履约——情况不同,处理路径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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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接触性诈骗被羁押,案件没侦查完会一直被关着吗?[附取保成功案例](深圳宝安区)](/upLoad/news/month_2610/20261026113825272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