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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例

外国公司被起诉到中国法院,能否用仲裁条款排除管辖?[附胜诉案例](湖北黄石)

外国公司被起诉到中国法院,能否用仲裁条款排除管辖?[附胜诉案例](湖北黄石)

办案结果: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案发地区:湖北省黄石市 | 办案单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 案由:涉外买卖合同纠纷
办理时间:2025 年至 2026 年 | 代理律师:翟晨红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当事人:某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化名)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境内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主张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合同外增补费用合计约 184 万元,并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计息。日本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晨红律师应诉。

二、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程序层面:双方在《设备供货合同书》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约定的机构名称并非在册仲裁机构的法定精确名称。原告正是抓住这一点,主张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条款无效,从而主张法院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处:其一,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成立并有效;其二,该仲裁条款是否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司法管辖权。

三、律师代理思路

  • 抓程序、先于实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因应诉答辩被视为放弃仲裁权利。

  • 锁定合同条款原文:调取双方签署的《设备供货合同书》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固定“履行本合同时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 论证仲裁机构可确定:依照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主张名称表述虽不精确,但已包含地域、性质等核心要素,足以指向唯一确定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 厘清争议范围:逐项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明货款支付、增补费用承担等均属“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落入仲裁协议范围。

四、法院认定要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该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并约定了仲裁事项为“履行本合同时产生的争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成立的基本要件。第二,关于仲裁机构确定性问题,合同约定的机构名称虽非在册仲裁机构的法定精确名称,但其表述中包含了“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等核心要素,结合该市范围内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足以特定指向唯一确定的常设仲裁机构,该机构依法能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故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且唯一可确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五、裁定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对本案纠纷不享有司法管辖权;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其异议成立。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原告。

六、给涉外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约时把仲裁条款写规范:机构名称应使用《仲裁法》认可的规范全称,避免只写“某市国际仲裁委员会”这类模糊表述,减少日后被挑战效力的空间。

  • 被起诉后第一时间找律师: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视为接受法院管辖。

  • 不要以任何行为放弃仲裁权利:应诉答辩、就实体问题举证质证,都可能被认定放弃仲裁协议,切勿“先应诉再说”。

  • 同步启动仲裁程序: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应及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避免错过时效。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涉外纠纷当事人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常见问题

涉外合同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写得不准确,条款还有效吗?

通常仍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案即属此种情形。

合同里约定了仲裁,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不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涉外纠纷也作了同样规定。

管辖权异议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涉外案件中被告的答辩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逾期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实务中会被视为接受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货款还能追回来吗?

可以,但需要另行启动仲裁程序。驳回起诉是程序性处理,不影响当事人在仲裁中主张实体权利。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向约定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该怎么选?

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跨境执行便利(可依《纽约公约》申请承认与执行);诉讼程序公开、有上诉救济。选择时应结合交易对手所在地、财产所在地和执行便利性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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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团队翟晨红律师亲办案件客观记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涉外案件结果受准据法、证据、裁判观点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文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的承诺,具体请以律师当面分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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