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律所提供法律建议‌

我们交付‌完整解决方案

进口货物因运输路线违规被查扣销毁,损失该找谁赔?[附胜诉案例](广东东莞)

进口货物因运输路线违规被查扣销毁,损失该找谁赔?[附胜诉案例](广东东莞)

进口货物因运输路线违规被查扣销毁,损失该找谁赔?[附胜诉案例](广东东莞)

办案结果:法院判令货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58476.5 元、返还运费 21034.76 元,并赔偿销毁费 2994 元、仓储费 2984.04 元,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案发地区:广东省东莞市 | 办案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案由:涉外运输合同纠纷
办理时间:2025 年至 2026 年 | 代理律师:翟晨红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当事人:深圳某贸易公司(化名)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为深圳某贸易公司,从事日本精酿啤酒进口业务。2025 年 4 月底,委托人与东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合作,由后者提供海外提货、订舱、进口运输、报关报检等“全程物流服务”。货物自日本起运后,因运输路线途经核辐射管制区域,在深圳宝安机场入境时经检验检疫未获准入,须作销毁处理,货物最终被就地销毁。委托人不服,委托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晨红律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货代公司及实际承运的报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方则提起反诉索要服务费。

二、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案难度大、争点多:其一,货代公司未在《进口代理协议》上盖章,并据此主张协议未成立、拒担责任;其二,货代公司主张具体经办的业务员系“个人私单”,与其无关;其三,实际承运的报关公司主张运输路线由货代安排、其仅负责运输,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四,货代公司提出“进口商为压低成本自选非合规路线”“预期利润未扣除成本”等抗辩并提起反诉。归纳而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易相对方是谁、货代公司应否赔偿各项损失、运费应否返还、进口商应否支付服务费、报关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代理思路

  • 用表见代理锁定责任主体:以业务员名片、抬头为公司名称的报价方案、《进口代理协议》文本、公司员工接收协议并二次审核等事实,论证进口商有理由相信业务员代表公司交易。

  • 用履行行为补强合同成立:主张协议虽未盖章,但双方已以实际履行方式成立合同关系,并以公司员工书面确认运输单据的事实,反驳“公司不知情”的说法。

  • 构建损失证据链:以发票、汇款凭证、报关单、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销毁申请与销毁证明、付款凭证,逐项对应货损、运费、销毁费与仓储费。

  • 主动收缩请求范围:对缺乏成本核算依据的预期利润部分,在诉讼策略上做好预案,把主张重心放在有完整凭证支撑的直接损失上,避免因举证不足拖累整体主张。

四、法院认定要点

关于交易相对方,法院综合账号沟通、业务员名片显示其为公司业务专员、报价文件抬头为公司名称、协议文本抬头为公司等事实,认定进口商有理由相信业务员代表公司与其交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案涉交易的相对方为货代公司。关于损失,法院采信货物因运输路线途经辐射区导致未获清关的主张,认定货代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相对方未能完成运输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货物被销毁,应赔偿货物损失、销毁费与仓储费。关于运费,法院认为进口商系基于与货代公司交易并按货代公司指定账户付款,货物最终未能进口,货代公司理应退还运费。关于反诉服务费,法院认为货物未获准入并非进口商过错,故不予支持。关于预期利润,法院认为部分订货单与付款回单无法对应,且进口商未告知货物已售卖情况,货代公司无法预见该具体用途与售卖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不予支持。关于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与报关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运输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货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58476.5 元;二、返还运费 21034.76 元;三、赔偿销毁费 2994 元、仓储费 2984.04 元;四、驳回进口商的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货代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与诉前财产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六、给进口贸易企业的建议

  • 务必取得对方盖章合同:本案虽通过表见代理认定责任主体,但过程曲折。企业应坚持盖章 + 骑缝章,并核实签章主体与营业执照一致。

  • 书面确认关键节点:对运输路线、起运机场、报关单据等关键事项,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并留存记录,一旦出事可直接归责。

  • 出货前核实合规性:涉及食品、农产品等进口,应提前确认运输路线与产地是否触及检疫管制要求,并准备好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

  • 损失凭证即时固定:货物被查扣后,销毁费、仓储费等支出应及时取得并保存合同、发票与付款凭证,否则极易因举证不足被驳回。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关于进口运输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运输路线违规导致货物被查扣,货代公司要赔吗?

要赔。货代公司接受“全程物流服务”委托的,对运输路线的合规性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本案法院认定其未完成运输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赔偿货物损失、销毁费与仓储费,并返还运费。

合同没盖章,还能追究公司责任吗?

可能可以。若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本案即通过名片、公司抬头的报价文件、公司员工接收并审核单据等事实,认定公司为合同相对方。

进口货物的预期利润损失为什么没被支持?

因为不满足可预见性规则。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本案进口商未告知货物已预售情况,部分订货单与付款回单也无法对应,故法院未予支持。

报关公司和货代公司的责任怎么划分?

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法院认定报关公司与货代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进口商和货代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报关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进口商应向合同相对方货代公司主张权利。

货物被海关销毁的费用能索赔吗?

可以,但需证明费用真实发生且与违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销毁费与仓储费均有销毁申请、销毁证明、付款凭证与转账记录佐证,法院予以支持。

进口货物被扣索赔?

货代违约追责 · 货物损失索赔 · 反诉应对 · 全国办案

13715199051

(微信同号)

免责声明:本文为翟晨红律师亲办案件客观记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涉外案件结果受准据法、证据、裁判观点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文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的承诺,具体请以律师当面分析为准。

遇到法律问题,先说清楚情况,再决定请不请律师。

刑事案件看证据与时机,婚姻家事看财产与孩子,商事纠纷看合同与履约——情况不同,处理路径差别很大。

把案件类型、金额、目前的进展告诉我们,先做一次免费评估。

咨询热线:13715199051 咨询微信:13715199051

资深律师免费一对一咨询,满意后再委托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咨询
咨询电话
13715199051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在线留言
留下需求,律师主动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