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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退出被索要 283 万,为什么法院只判 120 万?[附胜诉案例](安徽合肥)

民商事成功案例:原告诉请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2837057.69 元,判决支付合伙财产分割款 1200683 元,利息请求全部驳回(安徽合肥)

合伙退出被索要 283 万,为什么法院只判 120 万?[附胜诉案例](安徽合肥)

合伙退出被索要 283 万,为什么法院只判 120 万?[附胜诉案例](安徽合肥)

办案结果:判付合伙财产分割款 1200683 元|驳回利息 83746.55 元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 17013 元

案发地区:安徽省合肥市 | 办案单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办理时间:2026 年 | 代理律师:张继生律师、肖川律师 | 当事人:王某(被告方、项目运营方)

一、案件背景

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23 年 10 月,王某邀请龙某合作经营电商项目,依托一家境外公司及相关店铺开展业务,双方口头约定龙某出资 170 万元占 70% 合伙份额,王某负责运营占 30%。

2023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龙某按项目需要陆续向王某转账共计 170 万元。2025 年 4 月,王某向龙某发送《总投入产出表》,显示截至 2025 年 3 月项目盈利 1504730.2 元,总投入加总利润共计 3204730.2 元。同年 5 月,王某通知项目无法继续合作;8 月,发送《关于解除项目合作关系的通知函》,告知合作关系解除。

龙某认为王某擅自解除合伙关系、拒不支付分红也不返还投资款,遂起诉请求返还退伙款 2753311.14 元及利息 83746.55 元,合计 2837057.69 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肖川律师与张继生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代理其应诉。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份额比例只有口头说法。

二、争议焦点

没有书面协议的合伙纠纷,法院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合伙财产总额是多少。原告以 3204730.2 元为基数主张,但这是毛数,没有扣除退货、税费等应当扣减的项目。

第二,分配比例怎么定。原告主张按口头约定的 70% 分配,被告主张实际投入与贡献不同,应重新评估。

第三,利息能否支持。原告主张自 2025 年 4 月起计付利息。

三、律师代理思路

(一)把「总额」拉回可核算的基数。原告主张的 3204730.2 元包含投资 170 万元与账面利润 1504730.2 元,但账面利润并未扣除实际发生的退货。代理中提交买家退货 295478 元的凭证,并说明境外经营主体还需承担当地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这两项扣减直接把利润基数从 150 万压到 120 万左右,再按税率扣减后回到 70 万左右,加回投资本金后总额降至 240 万。

(二)主张扣除未经证实的费用,也如实放弃无依据的主张。代理中同时提出应扣除欧盟环保费,但因无法提交已实际缴纳或应缴金额的有效证据,法院未予采纳。这一点在策略上是主动的,先把所有可扣项目摆上桌,让法院在有据可查的项目上做减法,比只争一项更有说服力。

(三)用「出资无法确定」打破 70% 的口头约定。原告主张按 70% 分配,依据是当初的口头约定。代理中没有简单否认约定存在,而是指出双方从未就分配比例作出书面约定,也未对被告在原告投资之前的投入价值予以折价确认,导致被告的实际出资数额无法确定。一旦「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成立,法律后果就直接指向均等分配。

(四)对利息主张予以专门回应。原告主张从 2025 年 4 月起计息,前提是被告构成逾期付款。代理中指出,双方对分配数额与分配时间从未达成一致,本案确定的分割数额系诉讼中的司法认定结果,被告在此之前并不存在逾期支付的事实,因此不应计付利息。这一主张最终被全额采纳。

四、法院认定要点

关于合伙财产总额。法院依《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认定,原告投入的 170 万元及合伙经营产生的收益均属合伙财产。《总投入产出表》载明总额 3204730.2 元,其中投入资金 170 万元、总利润 1504730.2 元。庭审中被告主张应扣除买家退货 295478 元、境外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原告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认定合伙财产总额为 2401366.276 元。计算路径是,先将总利润扣减退货得出 1209252.2 元,再按 22% 企业所得税与 20% 个人所得税扣减,最后加回 170 万元投资本金。被告主张扣除的欧盟环保费因未提交有效证据,未予采纳。

关于分配比例。法院指出,双方对比例存在根本分歧,原告主张 70%、被告主张 30%,双方未就分配比例作出书面约定,亦未对被告在原告投资前的投入价值予以折价确认,导致被告实际出资数额无法确定。依《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故本案原被告各享有 50% 的分配份额。

按 2401366.276 元乘以 50% 计算,原告可分得的合伙财产为 1200683 元。

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双方对分配数额及分配时间并未达成一致,本案确定的分割数额系基于诉讼中的司法认定,被告不存在逾期支付情形,故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龙某合伙财产分割款 1200683 元;

  • 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照原告起诉时主张的 2837057.69 元,判决金额为 1200683 元,核减约 163.6 万元。案件受理费 29496 元,由原告负担 17013 元,被告负担 12483 元。

六、给合伙人的启示

(一)合伙一定要有书面协议。本案全部争议的根源,是双方只有口头约定。分配比例、出资作价、退伙条件、亏损分担、决策机制这五项,任何一项没有书面记载,都会在散伙时变成难以证明的事实问题,最终交给法院平均分配。

(二)一方以既有资源入股的,要作价并留痕。本案被告在原告投资前已经投入了运营团队、店铺与渠道,但没有折价确认,法院因此认定其出资数额无法确定。以资源、渠道、技术入股的,应当委托评估或在协议中明确折算金额与对应份额。

(三)账面利润不等于可分配财产。退货、税费、平台扣款、滞销库存都会侵蚀账面利润。合伙期间应当按月形成收支台账,散伙时才能把总额算清楚。本案能把总额从 320 万压到 240 万,靠的是退货凭证与完税依据。

(四)退伙不要单方宣布了事。本案被告以通知函的方式解除合作关系,程序上留下了争议空间。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先书面提出清算方案,经协商或第三方见证后签署退伙结算协议,明确财产清单与支付安排。

(五)没有约定就不产生逾期。分配时间没有约定时,法院通常认为在数额经司法确定前不存在逾期支付,利息因此难以支持。反过来,如果合伙协议写明了付款期限,守约方就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合伙退伙与财产分割的常见问题

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出资比例怎么认定?

按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三个层次依次确定,都无法确定时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本案双方只有口头约定,且被告的既有投入未作价,法院据此认定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按五五分配。口头约定的份额在诉讼中很难被采信。

账面利润要扣哪些项目才能作为合伙财产?

应当扣除退货、税费、平台扣款、未实现收益等实际影响现金流的项目。本案从账面利润 150 万余元中扣除了退货 29 万余元和境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再叠加投资本金,才得出合伙财产总额。扣减项目需要有凭证支撑。

退伙时能不能主张逾期利息?

要看有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分配数额与时间都没有约定的,法院通常认为数额经司法确定前不存在逾期支付,利息不予支持。本案 83746.55 元利息请求被全部驳回。

合伙人单方发通知解除合作,有效吗?

合伙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单方宣告解除且未同步进行清算的,容易引发争议。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先提出清算方案,形成书面的退伙结算协议,明确财产清单、分配金额与支付时间。

合伙亏损了,退出时还要不要承担?

要。合伙的核心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才进行分配;出现亏损的,合伙人应按同一比例分担。散伙前应当先清理对外债务,再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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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张继生律师、肖川律师亲办案件客观记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案件结果受证据、情节、法律规定、裁判观点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文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的承诺,具体请以律师当面分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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