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能查他与其他人的共有债权吗?[附胜诉案例](浙江永嘉)
民商事成功案例: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代位析产确认其共有债权50%份额并获赔费用57381.50元(浙江永嘉)
一、案件背景
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未能全额清偿。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与另一家公司对第三方案件共同享有连带债权,且已由关联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实际收取执行款 730 万余元;被执行人却怠于主张分割。债权人遂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第一,代位析产诉讼的起诉条件是否成就。即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是否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是否怠于析产。第二,案涉执行款的权属如何认定。被执行人与另一公司主张案涉债权系连带债权,应整体归属于其中一方。第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与财产保全保险费。
三、律师代理思路
黄汉鸿律师、龙清颖律师代理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策略可分三层。其一,夯实起诉条件。提交生效判决、执行案件受理材料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证明债权合法有效且已穷尽执行措施,为代位析产之诉扫清门槛。其二,锁定共有债权份额。调取关联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与执行卷宗,说明案涉债权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约定份额,依法律规定应视为份额均等。其三,主张必要费用。将律师费、差旅费与保全保险费一并列入诉请,并说明该费用系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必要成本。
四、法院认定要点
法院认为: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已申请强制执行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未获全额清偿;在被执行人怠于与其他共有人析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便于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共有财产强制执行。关于份额,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连带债权的规定,认定债务人之间未约定份额时视为份额均等,即各享有 50%。
五、判决结果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对关联执行案件中的剩余执行款项分别享有 50% 的份额;
被执行人向债权人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差旅费 3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4381.50 元,合计 57381.50 元;
驳回债权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给债权人的启示
终本不等于终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对于共有财产或共有债权,代位析产之诉是一条常被忽略的路径。财产线索要顺着"债务人的债务人"去找。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共有物中的份额、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必要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为使债权得以实现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在符合条件时可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代位析产与执行财产线索的常见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二是已申请强制执行并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清偿;三是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或共有债权)怠于主张分割。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还能继续追债吗?
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免除债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建议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经营动态、股权变更、对外债权等线索。
被执行人对别人享有的债权,能被强制执行吗?
可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法院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若第三人提出异议,债权人还可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代位权诉讼的律师费能让债务人承担吗?
在符合条件时可以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法院即判决被执行人承担律师费 50000 元及差旅费、保全保险费。主张时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
连带债权的份额怎么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份额均等。这也是本案中法院认定各方各享有 50% 份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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