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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查公司账簿被拒,经营范围与公司重合就算不正当目的吗?[附胜诉案例](江苏苏州)

民商事成功案例:法院判决支持持股 40% 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认定经营范围重合不等于实质性竞争关系(江苏苏州)

民商事成功案例:法院判决支持持股 40% 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认定经营范围重合不等于实质性竞争关系(江苏苏州)

办案结果:判决支持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支持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支持查阅特定交易原始单据的请求

案发地区:江苏省苏州市 | 办案单位:江苏省苏州市某人民法院 |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办理时间: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 代理律师:肖川律师、井乙棠律师| 当事人:某公司持股 40% 的股东(原告方)(化名)

一、案件背景

原告是苏州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40%。该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经营范围包括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烘炉、熔炉及电炉的制造与销售,耐火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

2025 年 12 月,原告委托律师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回函要求原告说明查阅目的。原告随后再次发函,把目的写明为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此后公司仍拒绝提供查阅。拒绝的理由有三条,一是原告名下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结欠公司货款 77 万余元;二是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阻止公司催款;三是认为原始凭证涉及商业秘密,原告可能利用这些信息抢夺客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肖川律师、井乙棠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原告一方。

二、争议焦点

公司提出的三条理由,分别指向不同的层面。货款纠纷说的是原告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阻止催款说的是原告的起诉动机,属于主观推测;商业秘密说的是信息使用风险,属于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三条理由要成立,都要回到同一个法定要件上,即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据此,本案的争议集中在两个具体问题上。其一,经营范围登记重合,能否等同于实质性竞争关系。其二,全体股东之间已有协议安排时,这种安排能否阻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三、律师代理思路

(一)把举证责任固定在公司一方。《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把主张不正当目的的一方设定为公司,条文用的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代理中不去正面证明原告没有目的,而是逐项要求公司就其抗辩举证。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查阅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二)区分经营范围重合与实质性竞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目的。条文的关键词是实质性竞争关系,落脚点在实质性,不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代理意见从三个方向展开,一是原告名下其余公司成立于 2015 年,早于被告公司,其经营范围在被告成立之前即已存在,不存在为规避竞争而事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形;二是与原告有关联的其他公司均非原告直接持股,原告与这些公司之间只是间接投资关系,不能把司法解释中的股东扩张解释为股东的股东;三是判断是否有实质性竞争,通常还要看客户群体与经营地域是否重合,仅凭经营范围登记不足以得出结论。

(三)援引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第八条第一项在列举这一情形时,同时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各方签订的《合作及股份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各公司之间的业务领域作了明确划分。该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正好落在除外情形之内。即便原告名下其余公司在部分经营项目上与被告存在重合,也属于全体股东事先知晓并同意的安排,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

(四)把股东之间的纠纷与知情权行使分开。股东知情权基于股东身份产生,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其行使不以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纠纷为前提。公司把原告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等同于原告与公司之间的矛盾,进而否定知情权,混淆了主体。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知情权的限制情形是明确列举的,不符合列举情形,就不能以存在纠纷为由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

(五)对诉讼请求分层。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四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特定交易的采购合同、发货单、到货验收单、物流单据、支付凭证;委托中介机构查阅。第一层属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无条件查阅复制权,无须审查查阅目的。第二层属于第二款的附条件查阅权,核心在于排除不正当目的。第三层所涉材料如果已经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则已被第二层涵盖,如果未入账,则不在法定查阅范围之内。分层的好处是,核心请求不会因为边缘请求被驳回而受影响。

四、法院认定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础性、固有性权利。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案件中,公司以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的,须承担举证责任。

即便股东名下或关联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重合,也不能仅凭经营范围的重合即认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还须结合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业务领域的实际划分、相关企业的设立时间及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全体股东已通过协议对各自业务范围作出明确划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实际从事了超出约定范围的竞争性业务。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具有不正当目的,其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支持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要求查阅特定交易的采购合同、发货单、到货验收单、物流单据、支付凭证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第三层请求之所以没有被支持,原因不在这些材料不重要,而在于它们并非《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列举的独立查阅对象。相关单据如果已经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股东可以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达到目的,无须另行列为一项请求。这一点对准备起诉的股东有实际意义,请求列得越宽,反而越容易在个别项目上被驳回,连带影响核心请求的说服力。

六、给股东的启示

(一)书面请求要写清目的,前置程序不能省。《公司法》要求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是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目的写得越具体越好,只写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通常可以成立,如果再配合具体的关注事项,比如某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会更稳妥。发函与回函都要留存送达凭证。

(二)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不必急着自证清白。公司主张不正当目的,要自己拿出证据。股东要做的是逐项拆解对方的证据,说明哪一项缺乏事实依据,而不是反复解释自己的动机。

(三)经营范围重合不等于竞争关系。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还要看客户群体、经营地域、两家公司的设立时间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关联公司是否由股东直接持股,同样影响认定。

(四)股权重组时把业务边界写进协议。全体股东协议对业务范围的划分,在后续的知情权纠纷中可以直接作为排除不正当目的的依据。本案最有价值的一处准备,是当年那份《合作及股份重组协议》。

(五)诉讼请求要分层列明。把无条件的查阅复制请求与附条件的账簿查阅请求分开列,边缘请求即使被驳回,也不影响核心请求成立。

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查阅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上述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并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目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权利的,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查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股东知情权与查账的常见问题

公司说我有不正当目的,要我自己证明清白吗?

不需要。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把主张不正当目的的一方设定为公司,公司须证明自己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股东要做的是依法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再逐项回应公司的举证。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公司承担,本案即因此胜诉。

我自己另开公司,经营范围和老东家一样,还能查账吗?

有机会。经营范围登记重合只是判断的起点,不等于实质性竞争关系。法院通常还会看客户群体、经营地域是否重合,以及两家公司的设立时间与实际经营情况。如果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还可以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除外情形。本案正是靠这两点排除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公司欠我关联企业货款,能因此不让我查账吗?

不能。股东知情权基于股东身份产生,不以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其他纠纷为前提。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用来限制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本案中公司以货款纠纷作为拒绝理由,未获法院支持。

查账的时候能带会计师、律师一起去吗?

可以。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因查阅而知悉的商业秘密。

公司就是不给查,接下来怎么办?

先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保留送达与回函凭证。公司拒绝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请求判令公司提供查阅、复制。判决应当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与材料名录,股东在场时可以由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判决生效后公司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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